□本報記者郄建榮
  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通常遇到下級環保部門不敢管問題,再加上隱蔽性環境違法行為“發現難”、“取證難”,這些都是現實環境執法中避不開的難題。環保部23日公開發佈實施的《環境監察稽查辦法》(以下簡稱稽查辦法)制定了明確的激勵政策,以鼓勵基層執法人員勇於執法。
  據環保部環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環境監察稽查,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《環境監察辦法》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、檢查。它旨在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,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、自我糾正和自我規範,進而規範環境執法行為,提高依法行政效能。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稽查辦法將稽查的實施主體和稽查對象定位在上、下級環保部門,即對“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《環境監察辦法》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、檢查”,具體稽查內容包括“規範行政情況”和“依法行政情況”。
  2014年上半年,我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,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,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.7%;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僅9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,超標城市比例高達94.4%。
  環保部環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,嚴峻的環境形勢是環保部出台稽查辦法的主要原因。同時,還有新環保法給環境執法帶來的動力與壓力。
 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方面授予環保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,諸如查封扣押權,限產、停產整治權,按日連續處罰權,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拘留處罰權等;另一方面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,這部法律對存在違規審批,包庇違法,未依法作出停業、關閉決定,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等9種違法行為,可分別給予執法人員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處分。
  環監局這位負責人說,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空前巨大。他認為,巨大的追責壓力,迫切需要通過內部稽查,及時發現和糾正環境監察人員日常工作中潛在的違法違紀苗頭,有效遏制現場執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風,以事前防範降低事後追責的幾率。
  “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‘監管難’。首先體現在‘敢不敢管’上。”這位負責人說,一般來講,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投資大、產值高,給地方稅收和就業的貢獻大,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“來頭大”、“關係硬”,執法人員發現其違法行為後,常常面臨“不敢管”或“管不了”問題。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其次體現在“該不該管”和“如何管”上,“建設項目違反‘三同時’制度,不同法律規定的實施主體不同,現行的環境保護法、大氣污染防治法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規定由‘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’進行處理處罰,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由‘縣級以上環保部門’處理處罰,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由‘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’進行處理處罰。”這位負責人說,當基層環保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此類項目違反“三同時”制度時,該如何處理?是直接處罰,還是報上級環保部門處罰,亦或是不聞不問?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隱蔽性環境違法行為“發現難”、“取證難”是基層環境執法面臨的第二個難點。
  他表示,隨著環境執法力度的加強,排污單位“明目張膽”公然違法的現象大幅減少,更多地採取變造、偽造、篡改環境守法記錄,利用暗管、滲井、滲坑、灌註等規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,環境違法行為存在“發現難”、“取證難”問題。
  面對上述執法難題,這位負責人表示,環保部要求,基層環境監察人員要想正確履職,除了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外,還必須剋服重重困難。同時,為鼓勵執法,《稽查辦法》明確規定,對存在剋服困難、依法履職、程序規範、表現突出情形的,由實施稽查的環保部門予以通報表揚。
  本報北京9月24日訊
  (原標題:讓執法人員敢管“來頭大”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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